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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施工合同中保险规定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 \ 1999年分别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里面对保险的要求变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取代了原1991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在此份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保险有如下要求:

建设施工合同版本 保险要求
GF-1999-0201(目前有效)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相对于1991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保险的规定,1999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保险的要求有如下变化:

两份建设施工合同中有关保险的区别 1,保险期限:99版合同要求保险工程开工前办理
2,保障范围:99版合同要求对于存储在工地内的物料及设备,明确由发包人办理
3,意外伤害保险:99版合同要求对于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施救义务:99版合同明确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施救的义务

备注:1、99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是建设部下发的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要求执行。各发包人及承包商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此合同中有关保险的要求进行更改。另外,该合同正面临更新。

2、目前大部分外资工程的施工合同较少采用此版本合同,而多采用国际通用的菲迪克合同或者ICE合同等,这些合同中对保险的要求与99版合同的规定有较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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