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百大”洗钱典型案例之八十九|胡某江养老保险洗钱案

导  读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本公众号将陆续推出100个洗钱及其上游犯罪的典型案例。

所有案例,均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

案例八十九:胡某江养老保险洗钱案


01 ★ 基本案情

1999年11月5日,北京世都百货股东大会做出解除胡某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的决定。决定的前3天,即11月2日,胡某江为包括自己在内的世都31名员工向××保险北京分公司购买了“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共签保单34份,胡某江、王×、王某各拥有两份。签发保单时,××保险同意被保险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保单,可要求保险公司退保。1999年11月8日,胡某江、王×、王某投资组建的“国贸世都”隆重开业,世都百货其他20多名业务经理同时退出世都百货,加入其旗下。2000年2月,××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的申请,将250万元已交保费扣除了20万元的手续费后,分别存入31名被保险人的个人储蓄存折。当时已上任的世都百货新一届领导层对此事一无所知,直到后来进行财务审计时才发现。世都认为,胡某江等31人的保险纯属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北京西城区法院受理了世都诉××保险合同纠纷案,世都百货状告××保险公司的民事起诉书中所列案由为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是:①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返还保险费202万元;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北京法院判决世都百货与××保险的合同无效。认为:世都百货与××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初已为如何退保做出约定,并在领取保单后3个多月时,29名和3名被保险人同时退保获取保费。这种以签订保险合同为形式,实际占有保费为目的迂回做法,不但避开法律的规定,从而也改变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目的及保险合同的性质,损害了公司和国家的利益。该保险合同系虚假合同,亦为无效合同。

02 ★ 案例评析

先买巨额寿险再退保,即先以趸交保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签订寿险合同,然后退保,领取退保金。尽管会损失一部分资金,但与其他的洗钱方式相比,相对安全。采用该手段的主要是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如日本、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等。因为公众对保险的性质和运作比较熟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将贩毒、走私等违法活动聚敛的资金洗白,就通过先买巨额寿险再退保的方式洗钱。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各寿险公司开发新业务: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等,也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来洗钱,因为这些险种不仅有保险保障的成分,而且更多的是投资理财的成分。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购买这些险种,边洗边赚。而那些有正当职业者,特别是政府工作人员,通过贪污腐败、受贿等非法途径获得的钱财,不敢直接使用,就通过以上险种过滤、洗白。

 

来源:摘选自图书

《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


转载自:(原创)北京反洗钱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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