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来了!企业董监高履职风险及风险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有效的2018年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作了进一步解释性规定,为近年来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常见问题提供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怡保险经纪简要梳理了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法律责任,着重分析了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案例数据,对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履职风险进行总结和提示,并提供风险转移的有关视角。

原《公司法》第147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新《公司法》第180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常见的法律风险*

修订后的公司法加强了对董监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强化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各项变化,体现了新《公司法》对于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进一步明确,下文简单列举新《公司法》下董监高常见的法律风险:

第22条:

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125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180、181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法定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第182-189条:

董监高从事与公司交易、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行为,应当依法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且获得决议通过,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90、191条: 董监高损害股东及他人利益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92条:

董事高管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前述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第211、226条:

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232条: 董事未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以上仅为对新《公司法》的简要梳理,并非对董事法律责任的穷尽列举,也不一定适用或完全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或情形。

我们留意到,新《公司法》对于责任追究更加精准化,强调责任落实到个人:新《公司法》多处出现“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负有责任的董事”等表述,避免形式上的集体责任而实质上免于担责、“责任一刀切”等情形,实现精准追责。

 

关于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的案例概况

新《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要求其勤勉尽责、忠诚履职,否则将面临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这给董监高履职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风险。以下通过相关案例的梳理,来说明董监高在履职的过程当中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提醒各位董监高注意遵守忠实勤勉义务,防范履职风险。

根据公开信息,我们整理出2018年至2023年董监高因违反原《公司法》(第147条)忠实、勤勉义务的案件数量,汇总如下图所示:

图1:2018-2023年董监高因违反《公司法》147条忠实、勤勉义务的案件数量汇总。该数据仅为公开信息整理,不保证穷尽列举、也不保证准确性和完整性。

经进一步查阅,近三年中级人民法院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关于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案例共677件。以上案件中,法院判决董监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共96件,其中2021年共39件,案件平均赔偿金额为307.2万元,累计赔偿金额接近1.2亿元;2022年共31件,案件平均赔偿金额为451.0万元,累计赔偿金额超过1.4亿元;2023年共26件,案件平均赔偿金额为446.7万元,累计赔偿金额接近1.2亿元。近三年判决的案件平均赔偿金额为402.6万元,累计赔偿金额接近3.8亿元。

在上述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的96件案例中进一步分析其案件诉由,可以看出董监高因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被提起诉讼的事由丰富多样,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当的履职风险。

图2:2021-2023年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董监高因违反《公司法》147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诉由分类。该数据仅为公开信息整理,不保证穷尽列举、也不保证准确性和完整性。

 

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投保及相关注意事项

新公司法第193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新《公司法》第193条允许公司投保责任保险(“董责险”或“D&O保险”)来转移相关风险,“董责险”作为合法转移董事责任风险的有效工具也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中怡保险经纪提醒公司在投保董责险时注意以下要点:

  • 保单限额的确定应结合公司所处行业、自身规模、市值等情况。
  • 免赔额(也称自负额)的设置条件需要充分了解,尤其对于董监高个人的保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适用免赔额需要充分明确。
  • 保单的地域及司法管辖范围是否符合风险实际需求。
  • 保单是否提供无限追溯保障,以及是否加入了额外的绝对事项除外条款(董责险保单的除外条款较为复杂,即使是同一类型的除外条款也有除外程度严苛/宽松的区别)。
  • 注意分析董责险保单内对故意行为除外的具体要求,例如关于除外责任可分性的约定,包括高管个人之间的责任可分性,及公司与高管的责任可分性。
  • 由于董责险属于索赔发生制保单,充分理解并符合保单内对理赔报案及定损等要求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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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迪中

中怡保险经纪金融及专业责任执行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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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陈洁雯 中怡保险经纪金融及专业责任高级客户经理

苏诗华 中怡保险经纪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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