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知多少

为了响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要求,我司准备了非法集资的相关知识供广大读者了解。

什么是非法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我国《刑法》上并没有非法集资罪的设定,非法集资活动在《刑法》上适用的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三类。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当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是…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

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员,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
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
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第2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第3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4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第5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6条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第7条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第8条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
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典型案例

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某集资诈骗,张某、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告单位虚构投资理财产品“本无忧”,以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6%-10%年息回报为谎,骗取赵某某等2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00 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陆某某在不明知被告单位虚构投资理财产品“本无忧”或所得钱款被告人朱某某用于何处的情况下,仍积极推销“本无忧”,致使上述28名不特定的被害人因被告人张某、陆某某的行为被骗。

2013年5月13日、14日和7月26日,被告单位、被告人朱某某、张某、陆某某分别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单位退缴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朱某某退缴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张某退缴人民币12万元,公安机关查扣了部分赃物。

被告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诈骗的方法,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集资,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某作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某、陆某某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从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实施的集资情况看,该公司采取虚构投资理财产品并承诺高额回报率的手段来骗取资金,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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