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以下简称“新国十条”,这也意味着保险业将迎来全面升级发展的新时期。​​

早在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旧国十条”,其为推动和完善中国的保险事业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们将通过前后两次的“国十条”进行对比,解读新“国十条”的政策意义。​

总体目标:​ ​旧“国十条”:

  • ​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

​新“国十条”:

  • ​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 ​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评论:国家对保险业的定位由过去的建立现代保险业提升到建立保险强国的战略高度,并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数字目标。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角色

旧“国十条”: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的保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
  •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
  • ​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新“国十条”: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 ​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 ​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 ​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风险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评论:

  • ​过去7年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和参保率已经全面提升,但社会保险的特点是广覆盖、低保障,需要依靠商业保险满足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 其次,健康保险产品的类型会更加多元化、将风险保障和风险预防、事后管理结合起来,能为消费者提供更有吸引力的产品。
  • ​保险公司参与健康产业链整合,是配合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能够为产业发展带来杠杆效应,提升消费能力,同时积累风险数据库,改进产品的定价和设计。​

行业体制改革

​旧“国十条”: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 ​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 ​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保险业在全面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

新“国十条”: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 ​深化保险行业改革
  • ​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
  • ​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
  • 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
  • ​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

​评论:

  • ​新“国十条”更加细化了保险行业体制改革的目标,其中在发挥中介市场中明确提出了“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 ​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客户的利益,在保险价值链的传导环节上有重要作用。不仅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风险管理解决措施,也能为保险公司提供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的专业建议。​

配套措施

旧“国十条”: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 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

新“国十条”: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 ​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
  • 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
  • ​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 ​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
  • ​完善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

评论:

  • ​新“国十条”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政策,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 ​政府购买保险服务已经从2012年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开始。政府主导有需求优势和政策优势,商业保险机构的运作则有效率优势。通过两者结合,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发挥专业优势。​

 

资料来源:​国务院网站《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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