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益高发的环境污染风险——您准备好了吗?
一、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规及出台背景介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称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实体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风险具有多样性、分散性、突发性和破坏性的特点,污染事故往往给人身、财产和自然资源造成重大影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规避巨额赔偿风险,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即时、有效的救济。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中国通过国际经验借鉴认为,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是一项经济和环境双赢的制度,也是一个能更大范围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的手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始于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上海、重庆、深圳、昆明等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覆盖面逐步扩大;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以面对当时环境污染事故绝大部分由社会及政府买单,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中国政府认为进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是基于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因而在2013年0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及国家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
依照指导意见,一只特别环保基金将会成立来帮助参与环污险试点的企业,参与企业并且可在融资上享有优先权。那些没有购买环污险的企业可能会面临负面的环境风险评价、信用下调,或暂停某些执照的申请如申请首次公开上市等,从而影响到企业的未来发展。
除此之外,在2013年02月28日,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会同环境保护部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理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为与各国共同应对环境保护的挑战,指导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可持续发展,倡导企业树立环保理念,依法履行环保责任,要求企业遵守东道国环保法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达标排放、环保应急管理等环保法律义务,同时鼓励企业研究与国际接轨。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方细则
2013年02月21日[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截至目前,共有11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出台或更新了相应的地方性政策,另外上海、河北省有望在2014年实施;将有更多的地方参与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从各地的地方性政策综合分析:
各地在国家强制的指导性意见下,制定了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政策,在强制投保的五个行业目录外,增加鼓励投保的高环境风险企业过往有事故记录的企业作为强制投保主体。根据目前统计,有将近31类工业企业纳入到地方强制投保目录;
地方的政策性文件操作模式不尽相同,这给客户如何选择合规、有效的保险方案带来极大的挑战;
地方的政府文件对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保单限额、附加条款的约定各不相同,基于国家强制的指导性意见外,结合本地特点设定具体的保险条件。
三、怡安的专业服务
作为世界的保险经纪人和风险咨询顾问,由怡安金融及专业责任(FSPG)部门牵头,怡安正积极和本地及国际保险公司合作,帮助企业设计、定制、安排最佳的保险解决方案以满足企业在规避环境污染风险以及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需要。
另外,怡安通过其在环境污染风险领域有多年经验的风险工程师,可以为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提供指导及技术支持。
四、环境污染责任险保单结构、市场主体跟供给情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结构主要包含:
自环境污染保险试点以来,有将近10多家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条款,中怡保险经纪可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协助企业寻找合适的保险市场。
另外,针对一部分的内资保险公司保单条款类似、存在条款保障范围较窄、限定承保区域、特殊风险如生态污染除外、事故处理行政依赖性较强等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中怡保险经纪可为企业个性化选择引入。
基于企业预算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保险责任、推荐适合企业需求的保单标准条款;
保险费率方面,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于投保企业的具体费率:
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通过如下网址了解详情。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文)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236857.htm
http://english.mep.gov.cn/News_service/news_release/201302/t20130227_2485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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